干部考察材料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长期以来,考察材料“千人一面”“结论模糊”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此次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总结十八大以来干部考察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考察材料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具体撰写方式、角度和内容等变化,倒逼干部考察更加具体深入、客观细致。笔者认为,干部考察材料需“三变”,起到在干部选任过程中精准画像、考深靠实的效果。
变抽象描述为形象描摹。干部考察的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因此,考察材料要避免侧重于按照一定的框架进行描述,这样做往往限于抽象,虽面面俱到,却不深不透,粗看来“什么都有”,细回想“毫无印象”,难以客观、立体地呈现干部形象。新《条例》在过去“全面、准确”评判考察对象的基础上,加上了要“客观,用具体事例”的要求,这就强调要“见人见事”,深入了解最能体现干部形象的正、反面典型事例,不仅写关键性的“闪光点”,也要客观反映其存在的“过失点”,以此来确保形象描摹的真实和饱满,切实增强干部考察材料的可信度与信息量。
变外在总结为内在研判。考察材料作为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其撰写指向应该由外而内、由表及里。干部考察材料要避免基于其过往表现和一般性印象而作出的阶段性总结和简单化定性,这样难以预判其能否具备胜任新岗位的能力特征。新《条例》增加了对“行为特征”的考察要求,就需要加强对考察对象工作和为人处世等外在表现背后内在行为规律、性格特征的研判,在对相关材料、事例、数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科学分析中,得出关于干部素质和特征的结论,以此为干部选任提供更加直接有效的依据。
变程序纪要为内容纪实。干部选拔任用历来关注度高、责任压力大。考察材料是直接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依据,更是回溯考察责任的首要凭证,不仅仅要体现程序的公开公正,更要突出内容的如实真实。新《条例》在考察材料应该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要包括“考察谈话”的情况,这就避免了因为参照多数票定性而掩盖具体考察过程中个体不同意见的情况。因此,撰写干部考察材料不仅是作为考察过程的程序纪要,更是作为能够反映整个考察过程的客观纪实,可回溯、可查摆、可印证,推动干部考察谈话提升实质性针对性,为高质量选任干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何亚兵 扬州市江都区委组织部)